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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塔吊黑匣子)的行业标准

[ 关键词: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塔吊黑匣子  发表日期:2012-03-11 10:27:37 ]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塔机黑匣子)标准如下:

一、 产品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安科院审批的鉴定证书(特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并且在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与山东省建设厅备案。从事塔式起重机生产、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塔式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二、 根据建设机械行业标准(鲁建机行管)之第四条,塔式起重机(包括安全装置,显示记录装置,回转支承,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液压机构,高强螺栓,液力耦合器)。第五条施工升降机(包括传动机构,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凡生产以上建机及配套产品的企业,均应按规定申请产品备案并取得山东省住建厅统一印发的《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

三、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塔式起重机安全生产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产品功能:

    1) 数据记录功能:
  在塔吊运行过程中,本系统将以约10毫秒为采样周期实时采集塔机的工作参数,如起重量达到力矩额定重量的95%以上时,本系统将发出预警信号,并将数据保存到FLASH中,主要包括力矩额定重量、实际重量,吊钩高度,吊钩幅度,回转,力矩倍率等。计数结果每约1.5秒存储一次,如与事故发生后,可将系统记录的数据调出以供查询其原因,数据在封存后可保存10年不丢失。
    2) 安全保护功能:
    该装置可实现塔机多种安全限制器的功能,如起重力矩限制、起重量限制、起升高度限制、幅度限制,回转限制等。如起重量达到力矩额定重量的95%以上时,系统将发出预警开关信号,控制起重机向安全方向运行,禁止其向危险方向运行。如起重量达到力矩额定重量的105%时,系统将发出报警开关信号,将塔机的总电源切断,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
    3) 实时显示功能
    塔机工作的关键参数,系统以约10毫秒为采样周期实时采集塔机的工作参数,在液晶屏幕实时显示力矩额定重量、实际重量,吊钩高度,吊钩幅度,回转、力矩百分数,力矩,倍率,力矩比例尺等。以供操作人员参考达到安全合理的操作塔机。
    4、产品参数:  
    起重力矩:200-4000KN.m
    起重量:4000KN.m;
    最大起升高度: 520米;幅度可测到:130米;
    使用环境:-40-85℃
    综合精度误差:≤3%
    无故障工作时间:≥3年
 
四、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不得出售、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生产、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塔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审核生产、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违反本规定,自购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塔式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的。

七、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九、违反本规定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塔式起重机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十、塔式起重机安全保护监测装置(简称:安全监测仪)。它可以对塔机违规操作进行科学的检测,为管理者对设备进行有效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有效的预防和抑制事故的发生,杜绝安全隐患,并同时为监管部门提供详实的数据查询,以供管理部门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量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