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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塔吊维权行为触犯法律,跳塔者被拘留5日判赔五千

[ 关键词:爬塔吊维权 发表日期:2012-11-22 10:14:45 ]

极端维权行为触犯法律,爬塔吊维权者被行政拘留5日

  近日,龙岗法院对一宗由跳塔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爬塔吊维权者不仅被行政拘留了5日,最终还被判赔偿5000元。木工王某为了追讨工伤赔偿,爬上了60多米高的塔吊跳塔。虽然他最终维权成功,获得了应得的赔偿,但这种极端的维权行为,还是触犯了法律。

爬塔吊维权追讨医疗费

  王某在天成公司的工地做木工,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天成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王某被确诊为左边第六根肋骨骨折。

  出院后王某就赔偿事宜与天成公司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于2011年11月18日爬上天成公司位于南湾街道某工地60多米高的塔吊,要求天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2万元,否则就跳下去。

  经南湾街道办、派出所、消防部门协调,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天成公司支付王某12万元,双方就王某工伤赔偿及劳动关系的有关争议一次性解决。

  因协议签订时王某尚在塔吊上,由其兄代表其在该协议上签字。天成公司的工地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按王某要求当场支付王某12万元现金后,王某又提出重新住院等要求,得到口头答应才从塔吊下来。

爬塔吊维权者成了被告

  事后,王某随即被送往派出所。2011年11月19日,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其扰乱单位生产秩序对其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随后,天成公司将王某告上了法庭。天成公司认为,王某以要求工伤赔偿为由,采用非法手段,胁迫其签订违背真实意思的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王某返还12万元,并承担因其跳塔造成的停工损失14600元。

法院判决

  维权协议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的签订不存在胁迫情形。其一,王某爬塔吊以死相逼的行为固有不妥,但前提是其确因工受伤。其二,王某并未实施直接威胁到天成公司员工生命安全及其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三,双方签订协议时,有多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场,天成公司签协议代表不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该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也是相关部门调解的结果,不存在胁迫。故对天成公司要求撤销该协议及返还损失12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维权行为需要处罚

  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放弃正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利用违法手段维权,直接造成天成停工损失,存在过错,应对其行为导致天成公司停工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某赔偿天成公司损失5000元。